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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黄法纪小课堂① | 患者请吃饭、陪旅游,这“人情”能领吗?

2026年09月02日 浏览量: 次 作者:谢珍珍 文章来源:纪检监察办

前言

   为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做实做亮我院 “杏林清风・岐黄廉心” 党建品牌,持续夯实全院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思想根基,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引导广大医务工作者知纪、明纪、守纪,从源头防范医疗领域廉政风险,特开设岐黄法纪小课堂,推出《岐黄法纪百问》学习专栏。

   本专栏以问答形式开展纪法科普,结合医院日常工作中高频遇到的廉洁风险场景,解读党纪法规、行业制度,以案释理、以法明戒,供全院干部职工学习参考,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院内诊疗环境。

岐黄法纪小课堂—第一期

   问题 1:能不能接受患者宴请、旅游、娱乐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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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解读

在日常诊疗中,部分医务人员存在错误认知:认为患者出于感激请客吃饭、邀约旅游娱乐只是人情往来,没有收受现金红包就不算违纪违法。 医患之间是公务履职关系,患者及其家属属于医务人员的服务对象。接受患者出资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无论金额大小,无论是否已经完成诊疗,都属于风险行为。 一旦接受,就容易模糊公与私的边界,破坏医疗公平公正,损害医务人员职业形象。党员医务人员将受到党纪约束;事业单位医务人员会面临政务、事业单位处分;执业医师还会触发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衍生其他廉洁风险问题。 即便是患者康复之后表达感谢安排的活动,医务人员同样不能参加。 感恩可以用言语致谢,但不能转化为吃喝玩乐等利益安排。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第八条【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 “红包”】

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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