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引人留人机制,助推医疗卫生事业振兴计划,全力推进健康玉环建设。根据《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32条意见》(玉市委〔2017〕13号,以下简称“玉环人才新政”)、《玉环市振兴医疗卫生事业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2)》(玉政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设立玉环市卫生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所涉及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玉环市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科研课题和学科建设等奖励补助。
第二章 全职卫生人才引进奖补标准
第三条 引进全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省级学科带头人、地市级学科带头人、县(市、区)级学科带头人(名医、名中医),并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20万元。其中,聘用合同生效后5天内支付50%,工作满5年后奖励50%;对引进全职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名医(名中医)的,奖补标准具体参照玉市委〔2017〕13号文件;以上各类卫生人才均可享受玉环市人才新政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配套政策。第6年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奖补政策。
第四条 引进全职三甲医院、三乙医院、二甲医院正高职称卫技人员,并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引进全职三甲医院、三乙医院、二甲医院副高职称卫技人员,并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引进全职二甲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奖励5万元。其中,聘用合同满一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支付50%,工作满5年后支付50%。同时,以上人才均可享受玉环市人才新政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配套政策。第6年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奖补政策。
第五条 引进国家“双一流”建设高等院校(211、985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中医学、儿科学等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仅限临床医学、中医学、儿科学专业,以及部分紧缺专业卫技人员),并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人才补助。其中,聘用合同生效后5天内支付50%,工作满5年(规培时间除外)后支付50%;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玉环籍在读医学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和玉环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毕业后回乡就业协议者,可在校期间开始享受以上相应奖补政策,即协议生效后按年按比例支付奖补资金,毕业后至少需在玉环市工作5年及以上(规培时间除外)。第6年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奖补政策;评上高级职称后,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奖补政策,不再享受第十三条奖补政策。
第六条 引进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中医学、儿科学等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限一段线或原第一批录取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中医学、儿科学专业卫技人员),并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规培时间除外)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9万元人才补助。其中,聘用合同生效后5天内支付50%,工作满5年(规培时间除外)后支付50%。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玉环籍在读医学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和玉环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署毕业后回乡就业协议者,可在校期间开始享受以上相应奖补政策,即协议生效后按年按比例支付奖补资金,毕业后至少需在玉环市工作5年及以上(规培时间除外)。全日制硕士、博士第6年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奖补政策;评上高级职称后,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奖补政策,不再享受第十三条奖补政策。
第七条 对到海山卫生院、鸡山卫生院工作的卫技人员,每月生活补助提高至1000元,乐清湾跨海大桥建成通车后,在海山乡本岛工作的卫技人员生活补助减半。对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全日制中医本科毕业生,每月发放补助400元(海岛卫技人员补助可以同时享受);评上高级职称后,开始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奖补政策。
第三章 柔性引智引才奖补标准
第八条 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引进我市医疗技术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的,在全国、浙江省、台州市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高层次卫技人才(层次等同于第三条全职引进人才)。根据柔性引才实效综合评价,对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支付给柔性引进人才的薪酬给予50%比例的补助;对引进台州市及以上高层次卫生人才团队(层次等同于第三、四条全职引进人才),在我市公立医院成立专家(团队)工作室、专病诊疗中心,专家团队连续一年在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累计服务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符合玉环人才新政奖励条件的,参照玉环市人才新政予以奖励;不符合玉环市人才新政奖励条件的,根据引才引智实效综合评价,每年补助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引进费用的50%,每个专家团队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在编在岗卫生人才奖补标准
第九条 学科建设补助。对考核合格(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的玉环市重点学科、创新(培育)专科每年分别奖励3万元、1.5万元。对考核合格(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的学科带头人、创新型人才,每年分别给予0.6万元、0.4万元奖励;对获评台州市、浙江省、国家级医学重点(包括龙头、支柱、支撑、支持、培育等)学科,按相应的学科建设经费给予1:1配套补助;对通过验收的台州市、浙江省、国家级重点(包括龙头、支柱、支撑、支持、培育等)学科团队,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所在单位给予1:1配套奖励),学科带头人可享受50%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 科研课题补助。对获得立项的台州市、浙江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按相应科研经费给予1:1配套补助;经相关部门立项、顺利结题并发表科研成果的玉环市、台州市、浙江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其中,正式立项后奖励50%,结题并发表科研成果后奖励50%)。
第十一条 学历提升补助。鼓励在编在岗卫技人员通过组织层面的在职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对取得在职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的医师分别补助2万元、4万元。鼓励专科学历的临床医师通过在职教育提升学历,由市卫生进修学校联系高等医学院校举办学历提升班,培养班费用在卫生人才专项奖励经费中列支;对医技、护理人员取得本科学历毕业证书,经市卫生进修学校确认后,凭学费凭证,由所在医疗单位奖补总学费的50%。具体参加学历提升人员由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要求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职称晋升补助。对正高职称的医师、医技、护理人才,每月分别补助800元、600元、400元;对副高职称的医师、医技、护理人才,每月分别补助600元、400元、200元。享受高级职称补助者,必须为从事临床一线工作者(具体标准由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自行制定,报市卫生计生局审批备案)。从事行政后勤管理的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和未值夜班的护理高级职称人员不得享受职称补助;经查实违反医德行风有关规定的高级职称卫技人员,5年内不得享受职称补助;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发生医疗事故经查实负主要责任的、符合职称补助但在本单位年度考核排名末10%的副高职称和末5%的正高职称卫技人员,当年及第二年不得享受职称补助;到退休年龄后,高级职称补助取消。
第十三条 高学历人才和重点高校毕业生补助。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在编在岗卫技人员中,拥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重点高等院校(仅指国家211、985高等院校、“双一流”建设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儿科学专业卫技人员,每月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工作津贴,评上高级职称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奖补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优秀青年卫技人才补助。对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荣获浙江省青年岗位能手(台州市21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台州市青年岗位能手(台州市21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玉环市青年岗位能手(台州市21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3万元人才补助,补助期限为两年,同一人员可与本办法第十三条奖补政策同时享受。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医学学会(协会)组织的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个人(团队)分别奖励4万元、2.5万元、1万元,获二等奖、三等奖的个人(团体)按照相应获奖级别,分别奖励一等奖的80%、50%,同一人员(团队)参加同一项目技能比赛获奖,按照“从高从优”原则奖励。
第十五条 名医、名中医补助。对在编在岗卫技人员获评玉环市、台州市、浙江省名医(名中医)的,经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者,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奖补政策外,每年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4万元,考核为合格等次的,享受优秀等次的80%,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奖励,并取消各级名医(名中医)荣誉;对获评玉环市、台州市、浙江省名医(名中医)工作室领衔人的,凡是经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者,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奖补政策外,每年分别奖励1.5万元、3万元、6万元,考核为合格等次的享受优秀等次的80%,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此项奖励,并取消各级名医(名中医)工作室领衔人荣誉(同时获评名医、名中医的,按同一级别、从优原则不重复奖励)。如该项荣誉有年龄限制的,则减半奖补(办法同上)。
第十六条 医学继续教育补助。对主办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医学继续教育学习班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每期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市卫生计生局举办的各类临床医学、继续教育、人才培养、医院管理等培训班费用,若财政有专项预算安排,可将不足部分纳入卫生人才专项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以上所涉及经费奖补对象由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单位与个人签订服务协议),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卫生计生局审核,由市卫生计生局统一下拨,再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发放。
第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局作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卫生人才奖补资金的审核发放、督促检查奖补资金执行情况;市财政局作为财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卫生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的财政预算安排、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医疗卫生“招才引智”奖补资金认定过程中,额度较大或有异议的,可采取“一人一议”,由市卫生计生局班子会议审议确定,必要时提请市医管会审议确定。
第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联合监督和绩效考评,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罚外,并收回相应奖补资金,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奖励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特殊高层次卫生人才(或学科、科研项目)不在本奖励办法范围内的,又不能享受玉环市人才新政的,可经“一人(事)一议”,参照本奖励办法相关条款确定相应奖补资金。若本奖励办法涉及同一项目(荣誉),除非相关条款有明确规定,一律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本奖励办法奖补资金享受者必须是临床一线卫技人员,所涉及的个人奖补资金,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凡是按月补助的,均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原则性规定执行奖补政策。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月1日后入编且符合上述条件引进的卫技人才参照此办法享受奖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