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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建设的意见

2013年07月15日 浏览量: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

台卫发〔2013〕109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单位: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系统“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卫发〔2013〕122号)和《浙江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现就台州市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卫生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医药费用,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开透明的医疗服务用药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在扩面和深化上下功夫,努力拓展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范围。一是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县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纳入实施阳光用药工程公示范围,二是进一步完善阳光用药指标体系和公示制度。增加二级以上医院阳光用药工程公示指标,重点加强临床用药监控、处方点评、医德考评3个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阳光用药监管和评价体系。
   (一) 扩大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实施范围
  1. 扎实推进阳光用药扩面工作。增加在县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主要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和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实施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
  2. 公示指标与方式。分每季度定期公示和长期公示,每季度公示指标有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门诊病人均次费用/其中药品费,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抗菌药物在门诊处方的比例,静脉输液处方比例,不合格处方占全部处方比例(附件1);长期公示指标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价格,中心(卫生院)与上级医院结对的专家信息、全科医生信息等。其中二级以上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公示指标和方式参照《台州市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工程”监测报表(季报)》(附件2)。
  3. 基层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工作目标。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30%。静脉输液处方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30%。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HIS系统中设置临床合理用药的预警程序,做到有效预警、实时监管。
  (二)进一步完善阳光用药指标体系和公示制度
  1. 优化公示指标体系。二级以上医院要在去年公示的18项医疗服务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床位使用率、入出院诊断符合率、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等医院运行效率指标;开展预约诊疗服务的医院今年再增加门诊预约诊疗普通和专家号源开放比例及门诊病人预约就诊率等公示指标,使我市阳光用药工程公示指标总数达到27个,让老百姓看得更明白。
  2. 规范公示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院务公开制度,利用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查询系统对医院用药及医院运行信息进行公开;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每季度汇总所属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的阳光用药信息数据,通过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辖区二级以上医院阳光用药公示数据报台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负责辖区二级以上医院阳光用药公示数据的汇总和公示,并将三级医院公示数据报省卫生厅。
  (三)全力推进阳光用药信息系统建设 
  今年,要全力推进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系统(临床用药监控系统、处方点评系统)和医德考评系统建设,建立系统科学的评价体系。
  1. 建立完善的临床用药监控系统。9月底前,所有三级医院建立临床用药监管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监控系统。对临床用药进行动态监测及预警干预,切实执行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对医院用量排名在前药品进行监控,如用量出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大处方的出现。
  2. 积极发挥处方点评的促进作用。9月底前,所有三级医院建立处方点评系统,对处方进行实时点评,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也要积极推进;健全处方点评工作机制,市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三级乙等医院和直属二级医院、县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所属二级(含)以下各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年进行一次全处方点评。二级以上医院自身每月开展一次全处方点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处方点评,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进行剖析,引导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药。
  3. 充分发挥医德考评系统的作用。一是确保医德考评系统规范运行。今年,省卫生厅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医德考评系统进行规范和整合,8月底前,统一将软件制发到所有三级医院,各医院参考医德考评信息系统建设指标(见附件3),结合本院实际和特点进行指标的增减和修改应用;9月底,确保医德考评系统规范运行,使医德教育、医德管理、医德考核纳入软件系统管理。其他有条件医院可积极推行,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医护人员的医德纸质档案。二是各级医院要建立医德考评委员会,加强对医德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三是各级医院要确定考评职能科室,每月进行一次考评,并统计汇总数据。四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所属医院进行一次医德考评并通报。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工作,要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各项工作内容和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阳光用药工程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每半年对所属的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市卫生局每半年对直属二级医院和辖区的三级医院进行一次考核,每年组织一次阳光用药工作的督导检查。各地要将“出院病人均次费用/其中药品费用”、“门急诊病人均次费用/其中药品费用”、“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和“抗菌药物占药品消耗比例”等相关指标列入医院等级评审“回头看”检查的主要内容,对实现度差的医院要给予“黄、红牌”警告。各医院要充分利用信息管理技术,对均次费用和药品费用进行实时监测,对控费不理想的科室进行警示,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费用增长明显过高的药品实行停药或限用措施;建立用药审批制度,对每月高价药物使用总量予以限制,对单一处方数量及金额予以限制。严格执行省卫生厅的规定,对门诊均次费用增长超过3%,住院均次费用增长超过5%的医院实行医院等级黄牌警告,限期进行整改,并暂停下一年度床位和大型医疗设备的审批;对门诊均次费用增长超过5%,住院均次费用增长超过8%的医院要进行等级医院重点指标的复评,并暂停该地区的卫生强县(市、区)的考核。
  (三)建立阳光用药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将委托效能与行风监督员加强对阳光用药工程的监督。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院要建立阳光用药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一支阳光用药社会监督员队伍,其成员一部分可以由行风监督员兼任,另外,挑选一些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关心了解医药卫生工作,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有一定代表性的普通群众或患者担任监督员,定期征求意见,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同时医院要利用约谈、情况通报会和公休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作的意见建议。各级医院还要建立科学客观、覆盖面广的医疗服务满意度调查制度,三级医院要尽可能的采取信息化手段进行数据收集。
 
 
 
台州市卫生局
2013年7月5日
 
 
 
  抄送:省卫生厅,市府办、市政协办。
  台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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