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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

2012年07月12日 浏览量: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

玉中医〔2010〕32号
各科室:
    卫生专业是技术性很强的专业,不同层次的专业人员承担着与其专业层次密切相关的任务,有严格的分工和相应的责任,认定工作就是对其水平和能力的客观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及执业注册(执业医师、护士),其聘用按照评聘分开的思路,在合理确定结构比例的前提下,医院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
    一、资质认定
    (一)类别、级别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分医、药、护、技四类;有高级(正、副高)、中级和初级(师、士)三个级别。
    (二)认定负责部门
    人事科:负责所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学类初级除外)类别和级别的认定;
    科教科:负责医类初级(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的组织报考和执业医师注册;
    护理部:负责执业护士注册。
    (三)认定时间
    初中级资格:当年报名,次年考试。一般为12月报名,次年5月考试。
    高级资格:当年报名、当年考评。一般在6月份开展报名工作。
    (四)认定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各级别任职资格(医学类初级除外)的报考,需符合下列条件,详细政策以报考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
    1.初级
    (1)初级士: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专业工作满1年。
    (2)初级师: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初级士职务满5年;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初级士职务满2年;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从2008年开始,护士专业的本科、大专、中专应届毕业生均在毕业当年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2.中级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初级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初级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初级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历,受聘担任初级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考医学类中级资格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
    3.高级(正、副高)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由省人事厅和卫生厅组织,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确定。根据省文件规定,参加高级职称资格考评人员,须符合相应的全国职称计算机、职称外语等级、学分及知识更新等条件,职称外语、计算机的要求可参考《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有关破格条件、工作年限、学分等详细政策以评审当年下发的文件精神为准。
    正常晋升条件如下:
    (1)副高: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5年;博士学位,受聘中级2年。
    在一级或二级杂志上发表论文2篇;
    (2)正高: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5年。
    在一级或二级杂志上发表论文3篇。
    (五)外省调入人员资格认定
    根据省人事厅规定,从省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需报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认定。高级职称报省人事厅,初中级职称报市人事局。调入人员的资格重新认定由人事科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收集资料、上报。
    (六)执业注册
    科教科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依据,及时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及变更注册。
    护理部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护士注册和变更注册。
    二、聘用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完成后,具体的岗位等级聘用条件将按各岗位职责和岗位实施聘用细则的规定执行。
    (一)现行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正高: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副高: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中级: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C级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三个模块合格证、最新知识更新合格证(劳动局组织)、住院医师提供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护理、药剂、医技提供相关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市级保留二年、市地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论文一篇,且有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初级(师):取得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二个模块合格证、最新知识更新合格证(劳动局组织)。
    初级(士):取得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二个模块合格证、最新知识更新合格证(劳动局组织)。
    (二)聘用程序
    办公室收到任职资格合格文件后,由人事科收取聘任资料,符合条件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职务聘任指标。如指标数与上报人数一致,全额聘任;若指标数少于上报人数,则实行竞争聘用的方式。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需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实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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