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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门诊开药部分规定有变动

2011年11月02日 浏览量: 作者:惠民办 文章来源:

    为了更好的开展医疗保险门诊工作,规范门诊用药及带药,更好的服务全县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现结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实际操作情况,将门诊有关事项整理如下:
   
    一、门诊就诊要求:参保人本人带上医保卡及身份证,核实一致后方可使用(限本人),杜绝冒名顶替、杜绝替他人代开药。所开处方应与诊断疾病相符、杜绝换药。如发现医保卡上的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一致,请参保人带身份证及医保卡,城乡医保的到社保中心综合参保科1号窗口,基本医疗请到综合参保科相对应的窗口办理。港北片的直接到玉环社保中心港北分理处办理。
 
    二、门诊带药规定: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纳入特殊病种的疾病或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精神病、慢性肝炎、以及其他需终身服药的长期慢性病不超过1个月量;中药饮片不超过14帖。
 
    三、严格参照药品目录规定用药。(如:西药及中成药中有限用某些疾病及最高使用剂量的,中药中有限制每帖最高剂量等规定的)。注:药品目录按浙人社发[2010] 215号文件执行。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浙人社发[2010] 215号文件请在玉环医保群共享处下载。
 
    四、禁用三线药品。(如:头孢吡肟、头孢匹罗等)慎用二线药品。(如:头孢他啶、头孢哌酮等)
 
    五、参麦注射液:限急症,重症或住院病人用药。生脉注射液:限急症,重症用药。
 
    六、各类氨基酸均有使用限制,符合条件的可以使用,不符合的一律按丙类处理。
 
    七、计划生育相关的费用(包括并发症与后遗症等)不属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范围(如: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清宫术等)。
 
    八、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会诊费。
 
    3、各类加急费、点名服务费。
 
    4、有关部门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费用。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
 
    2、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唇腭裂、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4、各种健康体验(如:婚前检查、游泳检查、出境体检等)。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6、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7、各种医疗鉴定。
 
   (三)、其它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性病检查治疗。
 
   3、职工工伤、工伤旧病复发及女职工生育医疗费。
 
   4、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5、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
 
   6、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
 
   7、各类医疗商业保险费。
 
   8、执行试行收费标准期间的项目。
 
注;以上事项如与社保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社保相关规定为准。未尽事宜以社保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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